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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西安出台“高含金量21条” 支持大力发展“三个经济”(2)

2020-03-12 18:40  西安发布  字号:T|T

大力发展

“三个经济”支持政策

一、鼓励建设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开展空铁联运和公铁联运示范,对我市纳入国家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企业)按中央补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

二、对我市成功列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枢纽主体,市级按省级奖补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三、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国家物流枢纽基地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和功能设施,按每投资1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执行。

四、对在我市注册、年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20亿,且排名前十位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五、对在我市注册且接入省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平台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给予其所缴纳增值税35%的等额资金奖励。

六、开展物流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对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物流示范园区,省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七、鼓励在口岸货物转运集中区建设货物堆场,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物流仓储库。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设施,省级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市级按省级补助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八、鼓励两家以上快递公司联合在我市机关、高校、住宅小区共建共用智能取货柜。省级对每个取货柜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九、强化物流用地保障,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建设项目的物流仓储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地价水平供应。

十、积极支持西安空港、陆港指定口岸建设。对已设立以及新申报成功建成运营的口岸经营单位,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十一、支持我市企业建设进出口货物交易中心、加工中心、跨境电商合作中心。省级对新建成的设施给予最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十二、支持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物流集散中心、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对符合国际认证的,省级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十三、对我市航空口岸、铁路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软硬件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备购置、卡口功能提升等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四、对注册在西安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内的整车进出口企业,运输整车达到1000辆(含)或在西安整车口岸销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辆,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对注册在西安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内的整车进出口服务平台(具有展示、交易、报关、检测、金融、售后服务等功能两项以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整车达到500辆(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辆,再给予5万元奖励,平台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十五、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物流总部企业,依据其促进产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500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货运航空公司引进,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投放3架以上(含3架)运力的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根据其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培育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在我市注册的物流企业,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给予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4A、3A级资格评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十八、支持托盘生产、运营企业在我市建设托盘循环公用平台,支持物流企业对存储、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更新,对符合要求的公用平台建设和物流标准化改造,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十九、对获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国家大宗商品期货公司、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省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二十、对在我市注册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对互联网百强企业、跨境电商前10强、电商垂直领域前1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或区域总部,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西安跨境电商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报关的,给予货运代理费(含报关费、报检费、操作费、短途运输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来源:西安发布、西安发展改革)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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