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证几代人受益 烈属可以享受几代人
西安兵马俑在线12月15日讯 烈士的补助,是法规烈士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旦直系亲属不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就不再发放,并不是发放几代人。一般包括需要赡养的父母、未成年的兄妹、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所说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
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现改为未满十八周岁,下同)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扩展资料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烈士的,可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
对上述人员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对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烈士生前是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仍按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即: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以前,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已废止,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已废止,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以后牺牲的,按一九五五年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发;在一九五○年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
烈士生前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对他们家属的抚恤,仍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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