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公开贬损辱骂 法院发出陕西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被他人以泄露隐私视频相威胁?在公开场合多次被人无故辱骂担心还有下次?如何摆脱这些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呢?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依法为申请人签发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被告李某多次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原告张某进行公开贬损、谩骂。原告曾报警,公安民警在被告拒接电话的情况下曾向被告发短信制止其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法律后果。然而,被告仍未改正,而是前往原告的工作单位公开对其进行谩骂。原告不堪其扰,诉至雁塔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仍前往原告工作单位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向雁塔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被告前往原告单位对原告进行辱骂、骚扰。
雁塔法院西影路法庭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李某多次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张某进行公开贬损、谩骂,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李某仍存在极大概率实施侵害行为,若不采取禁令措施,放任其继续在公开场合实施针对张某的谩骂、骚扰行为,会造成张某的精神损害进一步扩大,具有现实紧迫性,故本次申请符合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到申请人张某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谩骂、骚扰行为。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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