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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8年纠纷 10万元购房款当场返还

2022-11-19 18:59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今年4月,一位群众来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检察官寻求“帮助”。原来,2014年3月8日,榆林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以横山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贺某某签订了“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出售方为开发公司、代售方为代理公司,贺某某为购买方,协议签订后贺某某向代理公司员工高某某个人账户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19年,贺某某认购的房屋被开发公司卖给他人。贺某某得知后就返还定金事宜与代理公司和开发公司协商两年未果。

2021年,贺某某向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公司不能证明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销售关系且开发公司不予追认,属无权代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违约的过错责任,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判决代理公司返还贺某某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代理公司未履行判决,贺某某申请执行,因代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3月,贺某某向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双倍返还定金。横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贺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2年4月,贺某某向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承办案件的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调取原审、再审案卷材料,阅卷审查后发现,贺某某是普通农民,辛苦赚钱不易,花费10万元购买房屋,历时八年多,不仅房子没有买到,10万元定金还迟迟不能追回。因该案涉弱势群体权益,承办案件检察官格外重视,分别向贺某某和代理公司法人详细了解情况,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给双方释法明理。经当面及多次电话、微信协调,最终双方均表达了自愿和解息诉的意愿。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4月26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列席,就本案举行听证会,在听证员和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贺某某自愿和解息诉,结束长达八年多的奔波,与代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领到了10万元定金。

通讯员 李树云 记者 宁军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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