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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儿童虹膜向家长收费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合作协议被判无效

2023-03-03 07:36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以公益目的作宣传,到幼儿园等场所录取儿童虹膜并存储、转移相应信息,向家长收取费用。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结首例涉及虹膜技术的个人信息保护案。

2019年初,原告陕西某虹膜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运营某儿童虹膜保护云项目(陕西省)”,以此达到共同发展共同收益为目的。

合作时间三年,原告投资200余万元作为整体打包陕西省的代理费,被告指导原告共同完成陕西省某项目的招商工作,被告定期亲临或委派专人到陕西指导工作,原告按照工作站要求开展工作,按规定给被告支付相应的收益和招商提成。收益分配方式为录入信息后,原告按每名儿童1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收益。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费用,便开始以“互联网+儿童安全公益行动”、儿童防丢防拐等公益目的作宣传,到幼儿园等场所录取儿童虹膜信息。具体录入流程为家长在手机上下载某APP,注册、填写个人信息,进行保存,生成虹膜二维码,使用录入仪器对儿童虹膜进行录入,家长便可收到录入成功的通知。原告按每名儿童280元的标准向家长收费。

截至庭审之日,原告已录入27名儿童的虹膜信息。后原告因收益未达到其预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合作费用并赔偿为合作支出的场地租赁费等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到收集家长信息并录入儿童虹膜。

虹膜是眼球壁中层的扁圆环状薄膜,位于眼角和晶状体之间,俗称“黑眼球”,虹膜在胎儿发育阶段,就已经形成了复杂独特的结构,在整个生命历程中保持不变,因此,可以将眼睛的虹膜特征作为每个人身份识别对象。

速裁庭法官申国英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为谋取利润在超出各自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以“互联网+儿童安全公益行动”、儿童防丢防拐等公益目的作宣传,到幼儿园等场所录取儿童虹膜并存储、转移相应信息,违反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故案涉合作协议应属无效。

因原、被告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故合同认定无效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合作代理费,对原告主张的房租、场地投入等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信息化时代,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虹膜识别涉及到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鉴于国家对公民虹膜信息数据的采集、储存和使用尚无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对虹膜信息数据的采集、储存和使用存在信用风险,容易引发争议纠纷。“建议大家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提供核心个人信息,家长务必通过正规采集程序为孩子录取虹膜,切不可随意在外登记个人信息为孩子录取。”

记者 宁军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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