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超亿元电梯广告收益去哪了 物业:用于小区维护(3)
措施 正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要求公共收益须公示
西安市政府法制办目前在网站上公示了关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规定,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及费用分摊方式;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等都应当及时公示和更新。
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为公示相关事项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沈阳一小区居民依法讨回26万元广告收益
3月15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案例,其中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该案例称,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26万余元。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情况下,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则称,成本逐年增加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虽然物业公司解释很多,但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记者 赵丽莉)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