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随着西安机动车保有量突破250万辆,市民停车需求越来越大。怎样更加合理地规划、建设、使用停车场,就显得尤为重要。昨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8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停车场应与城市交通体系相衔接
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明确规定,市公安交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同时,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新建住宅配建车位全部设置充电设施
为适应新能源汽车逐渐增多的趋势,《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场。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因地质原因无法满足配建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所缺停车位数量易地建设。已建成的公共建筑以及经营性场所配建的停车场未达标的,要在改建、扩建时按配建标准补建。无法满足的不得改建、扩建。
道路临时停车位上不得设置地锁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住宅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和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净宽小于四米的人行道,以及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等区域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若临时停车泊位所在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了行人、车辆通行的可调整或撤销。
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或经营场所会在自家门前车位上设置水泥桩、地锁等,对此《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若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公安交管部门最高将处2000元罚款,并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管理员不出具票据 机动车停放者可拒付费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员若未在划定区域收费、未按规定着装、不佩戴工作牌,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机动车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记者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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