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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2)

2017-01-26 18:45  渭南日报  字号:T|T

渭南市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告,非法燃放孔明灯危机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街镇要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辖区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倡导安全生活方式,争当文明市民,并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公安临渭分局:2139000

工商临渭分局:2062193

执法临渭分局:3038288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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