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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工程建设引发纠纷 延安中院法警异地予以执结

2017-05-26 18:06  延安日报  字号:T|T

20年前一起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案,被告不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还千方百计隐藏财产,执行干警两次远赴千里办案,几经周折终于执行。近日,延安中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

1997年,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属的第六分公司承包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的某土建工程,工程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却拖欠部分工程款迟迟不还,多次索要无果后该公司将其诉至法庭。2015年12月,延安中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赔偿欠原告工程款100余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承担鉴定费5万元、鉴定材料复印费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16年8月16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于今年2月8日向延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并在河北省沧州市的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分别有存款17.4万元、38万元,但因网络暂不支持划拨,需赴异地执行。执行干警一行4人立即赶赴千里之外的河北省沧州市,先后划拨上述两笔存款,并以住所地为中心辐射四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展开查询,未果。随后,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称对本案判决有异议要申诉,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异地执行返回后,承办法官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分公司甚多,属于有财产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决定第二次踏上千里远征之路。几经周折,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终于锁定了被执行人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261万元(包括罚款60万元),异地执行告捷。(记者 肖金雄 高乐 通讯员 惠兴文 高喜霞)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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