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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18项优惠政策助力高层次人才引进

2017-06-06 10:14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为深入实施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西安创业创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事流程,为全市人才引进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一、在西安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西安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标准内的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各类科技人才或来西安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七、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八、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九、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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