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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最高可罚10万元

2017-06-15 18:39  西安晚报  字号:T|T

为了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14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将《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西安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据悉,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地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文保单位学校住宅小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长安区韦曲、郭杜街道办事处辖区,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军事设施所在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及其50米距离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将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销售时间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前五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空气重污染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及代管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燃放品种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生产、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明示或暗示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或为顾客提供代购、运输烟花爆竹服务。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3日。(记者 拓玲 赵辉)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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