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艳红投毒案真相揭开了吗 山东临沂费县任艳红最后结局如何(3)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正是由于符合以上第四种情况,故而临沂市检察院申请了撤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任艳红投毒案中,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撤回起诉,但这并不代表任艳红真正无罪,如果检察院掌握了新的事实或证据,亦可重新起诉。
再次,法院判决的无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能认定其无罪的,应当宣判无罪
(三)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四)因证据不足,或其他不具有责性情形而被宣判无罪。
任艳红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庭审中翻供称被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从而导致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全案事实和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故我们猜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据此判决任艳红无罪,即以上第四种证据不足的无罪。
最后,此案前后持续了八年之久,不管对于任艳红还是对于司法机关,都是一种损失。不让一个罪犯逃脱,也不让一个无辜者蒙冤,这就是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意义。对于死者,我们惋惜和尊重,也期待本案的进一步落实和真正罪犯的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