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呼格冤案国家赔偿多少钱 呼格案后期善后处理(2)
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 。
李三仁、尚爱云领取到的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称,这笔国家赔偿金中,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
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许,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在律师陪同下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支票交接手续后,法院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李三仁、尚爱云赶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流程后,国家赔偿金被存入他们的银行账户 。
近日据媒体报道,呼格有两个兄弟,目前都在打工,但呼格冤案这200多万元赔偿金至今无人动过。
“虽然冤案平反,国家给赔了200多万,但我跟他们说,这是你兄弟拿命换来的钱啊,目前这钱不能花,你们要自力更生。”呼格母亲说道。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改判和国家赔偿,在国内外均产生重大影响。受害人死亡的此类国家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问题上,法律规定尚不明晰,亦无经验可资借鉴。”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指出,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审判理念,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时,充分考虑侵害受害人生命权以及由此给其父母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因素。
“生命权无价,国家赔偿虽然不能挽回已经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给受害人亲属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最高法表示,此案的处理,让受害人亲属充分感受到国家对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有错必纠的决心和国家赔偿司法的温暖,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从处理理念、办理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