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行驶未降速 三原县一辆重型货车挂倒电动车主致人死亡
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关中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原县关中环线新庄立交西口处,与前方同方向右侧的钱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挂擦事故,致钱某某倒地,被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钱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中,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韩某某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韩某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记者 宁军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