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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三日处罚轻了?一起由遛狗不牵绳引发的行政诉讼

2022-08-26 18:51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文明养狗”的社会呼声已经存在许久,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规范养狗行为的措施实行。但遛狗不牵绳这事儿已经见怪不怪,因为遛狗不牵绳引发的纠纷、惨剧更是数不胜数。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不系绳、不佩戴犬牌等行为将涉嫌违法,这些措施和规定都表明了“文明养狗”应该成为一个社会共识。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一起该院受理的真实案例来进行普法说法。

2021年2月22日23时许,唐某在未使用犬类牵引绳的情况下领着两只宠物狗在汉滨区西城堤散步,路遇鄢某某从对面走来,因小狗朝向鄢某某吠叫,引发鄢某某不满予以斥责。唐某、鄢某某为此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唐某用钥匙划伤鄢某颈部、面部。鄢某某拨打“110”报警,汉滨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鄢某某到安康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颌面部多处擦伤。汉滨公安分局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鄢某某因认为公安机关对唐某的处罚较轻,遂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

法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第三人唐某未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琐事,导致矛盾扩大升级,双方在起因上均有过错责任。第三人唐某用钥匙划伤原告鄢某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原告鄢某某之故意,客观上导致原告鄢某某颌面部多处擦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案件起因上原告鄢某某、第三人唐某均有过错责任,第三人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被告汉滨公安分局结合第三人唐某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判决驳回原告鄢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始实施,而“遛狗未予拴绳”纳入违法行为,则是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款。宠物犬作为人类的忠实伴侣、独居人群的精神寄托,为众多家庭带来欢乐,但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往往让人诟病,而现在以立法形式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给予受害者充分的维权保障。对于遭遇的不文明或违规养犬放犬行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罚,必要时可追究养犬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鄢某某遭遇唐某的小狗向其吠叫时,未能冷静理智处理,而与第三人唐某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并最终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因原告鄢某某和第三人唐某在事件的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被诉公安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对第三人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通讯员 张楠 张合英 记者 宁军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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