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拒交物业费吗?法官:可主张减少相关费用
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0月,王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入住后发现小区经常有外来车辆进入,且存在乱丢垃圾、打扫不及时等问题,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未果后,便拒绝支付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其沟通,但仍未协商一致,物业公司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将会造成物业管理企业运营经费不足,影响正常服务,最终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权益。本案中,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只有物业服务存在较大瑕疵,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时,才可以此抗辩申请减免物业费。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王女士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将加强管理,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法官说法: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可以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减少相关费用,但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物业公司不存在违法或明显违约的情形,则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结合证据、收费标准、瑕疵程度等因素,对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定。希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多一些理解和换位思考,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社区。
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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