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社局“仲裁团”耐心解答市民疑问这些劳动争议你是否也曾有过疑问
4月18日上午9:30,华商报改版25周年——“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民生热线活动第五场启动,西安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四级调研员闫烨、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吴博做客华商全媒体直播间,就读者关注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就业问题进行在线解答。
从上午9点30分至11点,热线电话一直不断,两位工作人员就市民提出的各类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耐心解答。我们汇总了一些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问题梳理如下,看看你是否也有过类似的困扰。
这些问题和劳动合同有关系
问:小王即将大学毕业,他询问大学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算起?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订立了劳动合同,是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劳动关系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问:刘女士来电咨询,她认为单位以欺诈和隐瞒重要工作内容的方式跟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若无效,单位是否还应该给她支付劳动报酬?
答: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⑵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些问题和试用期有关系
问:王先生来电询问,单位只跟他签一年劳动合同,但要求他签订二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试用期算不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是什么标准?
答:第一,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双方也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问题和劳动报酬有关系
问:罗先生咨询生病期间,单位应当怎么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李小姐询问,其公司声称因为其缴纳社保,从本人工资中代扣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这些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
问:某用人单位问劳动者提在入职时供虚假资料,后在合同履行中被发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莲湖区的张先生咨询说,他一直工作的单位,最近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也更换了法人代表,是否影响自己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些问题和经济补偿有关系
问:王女士咨询,和单位签订了2年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单位声称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所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合法吗?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顾女士来电询问,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问:李先生来电询问,他的父亲因工伤在家休养,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询问他父亲能否同时享受经济补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是什么标准?
答:可以。工伤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些问题和劳动仲裁有关系
问:方女士是周至人,她来电询问,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答:劳动者维权途径有两个,行政投诉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问:市民方先生来电咨询,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所需证据由谁来提供?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想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除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之外,一般都必须有相应证据作为支撑,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会有败诉的风险。劳动仲裁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证据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有证据意识,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
问:李女士来电反映了她的烦心事,她询问遇到劳动纠纷想去仲裁机构立案,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材料?
答:劳动仲裁立案基本要求归纳总结起来就是:申请人适格,被申请人明确,仲裁请求具体,立案管辖正确。申请人适格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要是劳动争议的主体。被申请人明确指的是要提供被申请人的相关具体身份信息。仲裁请求具体是指申请劳动仲裁要有明确的诉求。立案管辖正确指的是要去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立案之前,建议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相应仲裁委联系之后,确定好管辖仲裁委,按要求带齐立案材料,避免多跑路。
问:匡先生来电询问,他去年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9年至2013年的个人诉求均被劳动仲裁委驳回,理由是被申请人提出了时效抗辩,他询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胡女士来电询问,她此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已经被仲裁委全部支持,但对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该怎么办 ?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记者 肖琳 实习生 王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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