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装报警装置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 西安三家单位违反燃气安全被处罚
4月25日上午,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通报3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案例,提醒广大商户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一定要重视燃气安全。
案例一: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被处罚
3月29日,碑林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文艺南路陕西某某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表明身份,亮证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对现场拍照取证,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同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完成前期调查。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先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行按要求整改并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小区道路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被处罚
2月28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泾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桑军路某公园里小区发现,小区在修补内部道路开挖施工时,将埋在地下的天然气管线损坏,随即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勘验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承认在未查看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施工,将埋在地下的天然气管线损坏。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报燃气抢修部门修复。
经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报修赔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做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向其先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3月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擅自开挖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被处罚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到上级督办案件:高新区科技二路西安某隆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其园区地下室施工时造成天然气管道损坏。随即三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亮证执法,完成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并按要求立即报修恢复。
2月8日,经支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万元,并向其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月16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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