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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未按约定偿还 购房人应按规定时间搬离

2022-11-14 07:32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近日,按照房地产金融政策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通知,将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应符合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购买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家庭可以按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等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各商业银行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额度优先支持共有产权住房贷款发放。

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授权保障性住房专业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购房人在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前,经代持机构同意,可依法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住房贷款抵押给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购房人在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且结清住房贷款后,方可办理除按揭外的抵押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个人住房贷款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前,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担保机构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购房人已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且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按照个人普通住房相关规定处置。

购房人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且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如下方式处置:(1)对于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复同意后(批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代持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购。

(2)对于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的,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变卖相应产权份额所得价款应优先偿付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依法行使抵押权时,法院不予受理或房产流拍的,代持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回购。

其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资金优先偿付个人住房贷款。

(3)在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之前,购房人因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共有产权房申购资格被勒令腾退共有产权房的,住房保障部门需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和代持机构。代持机构按《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所得价款应优先偿付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所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购房人应按规定时间搬离共有产权住房,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记者 卿荣波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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