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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掀翻摩托车 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012-12-22 22:00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打篮球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2010年2月19日18时,宁强县铁锁关中学学生成东、毕升、毕旭(均为化名)在铁锁关镇镇政府院内打篮球。在打球的过程中,篮球滚到院外的街道上,正好垫压在铁锁关镇周家坎村村民周明(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前轮下,致使他摔倒受伤。后经鉴定,周明的伤情为八级伤残。周明认为,三名中学生在打球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使篮球脱离控制进入公路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多次找三名中学生的家长要求赔偿。但三学生家长认为:周明摔伤是因其驾驶技术不过硬、避让障碍物不及时造成的,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争议较大,经多方调解无效。周明遂提起诉讼,要求三学生的监护人赔偿损失84523元。

审理本案的铁锁关法庭法官汪玉瑞认为,《民法通则》中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2、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纵观本案的发生,一个是原告的驾车行为,一个是三被告打篮球的行为,这两个行为都是正常的民事活动,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无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三学生在打球时不可能预见篮球滚到街道上会造成原告受伤这一后果,三学生没有过错;摩托车驾驶人周明对滚入街道的篮球垫倒自己,造成自身伤害的这一后果也无法预见,也无过错,本次事件属意外事件。本案中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原告驾车行为以及三被告的打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缺乏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这两个构成要件,因此仍不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即为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到本次事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三被告打球时篮球滚到街道上引起的,法院遂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三被告的监护人各补偿原告损失6031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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