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中央文明办2011年确定的全省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推荐对象。省会城市、地级市分别以城市为单位参评。
二、推荐条件
1.按中央文明委2014年8月29日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和推荐全国文明城市。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城市:
(1)市委书记、市长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2014年12月15日不足一年的。
(2)2013年12月15日以来,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评选程序
1.城市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向省文明委申报参评。
2.省级择优推荐。收到城市的参评申报后,省文明委进行择优推荐。
正式推荐前,省文明办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申报城市市民意见,对市民支持率低于70%的,不予推荐。同时将推荐城市在省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按照中央要求的时间节点,省文明办将总体推荐报告和参评城市的申报表(不另附文字材料)通过“全国精神文明创建评选网上申报系统”报中央文明办。
3.进行资格审查。省文明办对申报参评城市就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问题,征求省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4.组织综合测评。国家统计局与中央文明委部分成员单位共同组建测评组,按照今年颁布的《全国文明城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进行综合测评。
(1)综合测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地测评,由测评组采取实地暗访、入户调查和随机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是网上材料审核,两个《测评体系》中涉及材料审核项目的资料,通过“全国精神文明创建评选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报送,网上报送材料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本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继续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前置条件,该项测评成绩低于85分的不能入选全国文明城市。
(3)为体现创建工作重在经常、重在基础的原则,参照往届惯例,本届评选表彰以三年创建周期的总成绩作为评选依据。总成绩分为“基本指标分”和“特色指标分”。其中“基本指标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是将2012、2013年度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成绩,分别按10%、20%的比例计入“基本指标分”。二是将“基本指标分”剩下的70%,在今年测评中设为满分100分,其中,文明城市测评成绩占80分,2012—2014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成绩占20分。“特色指标分”最高6分(城区最高4分),主要给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授予城市的其他荣誉称号加分(须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后保留的城市评选项目)。每个城市的“基本指标分,与“特色指标分”相加,形成本届文明城市评选测评总成绩。
5.进行媒体公示。中央文明办依据测评总成绩提出本届全国文明城市候选名单,报中央文明委领导审定后,在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6.确定表彰名单。中央文明办综合公示情况,提出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后表彰。
四、关于推荐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
(一)推荐新一轮地级提名城市
1.省文明委在推荐名额范围内择优推荐。按规定时间省文明办将推荐提名城市的申报表(不另附文字材料)通过“全国精神文明创建评选网上申报系统”报中央文明办。
2.参加本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的城市,不占用我省的新一轮提名城市推荐名额。
3.未入选本届全国文明城市、且今年测评成绩不低于75分的参评城市,自动成为新一轮提名城市,不占用今年我省新一轮提名城市推荐名额。
4. 2011年中央文明办确定的提名城市,如未获推荐参评本届文明城市,须经所在省文明办进行重新推荐,并占用今年全省新一轮提名城市推荐名额。
(二)推荐新一轮县级提名城市
今年,经省文明委推荐参加(张家港)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场会的县,中央文明委决定一次性整体进入新一轮“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提名城市”行列。按照中央文明办规定的时间,省文明办将提名县的申报表(不另附文字材料)通过“全国精神文明创建评选网上申报系统”报中央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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