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5月1日起调整
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提高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我省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其中,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标准;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执行二类标准;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标准;蓝田县执行四类标准。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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