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展《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10月14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市人大、未央区人民政府开展《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记者了解到,《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道路保洁、拆除施工、物料堆场、裸露土地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办法和法律责任。对于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意义重大。为认真贯彻《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着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普及和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和企业的守法意识。
活动现场环境保护、建设和住房保障、城管执法、市容园林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各自职能和监督权限,面向市民群众开展了《条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接待群众咨询600人(次)。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同时为公众更好地监督扬尘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向管理部门投诉以及尽快查处污染源打好了基础。(记者 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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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摘录: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88668100)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负责。(82621209)
市政公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其他道路开挖、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12319)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维修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管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绿地养护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1234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交易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8678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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