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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原经理昨受审 写日记记录行贿过程

2015-10-21 10:39  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字号:T|T

20日上午,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原经理曾游海受贿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曾游海在任二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余次收受陕西华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春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7.832万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说,2009年7月,二公司拟开发西关正街安定坊棚改项目,张某想合作开发,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东大街管理所副所长任某(另案处理)将曾游海约至茶馆,请求曾帮忙。为了承揽该项目,张某在茶馆楼下送给曾20万元。曾收受后,将8万元用于打牌、日常花销,12万元存入银行。

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曾游海先后三次以考察项目的名义让张某安排其去上海、中国台湾、日本旅游,张某三次让任某送给曾好处费17万元。2010年6月,华春轩公司和二公司顺利签订安定坊棚改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为表示感谢,张某邀请曾游海到韩国旅游。

合同签订后,任某向曾游海转达了张某要感谢的意思,曾游海让任某转告张某为自己购买两辆高档轿车,任某向张某转达并商定大约需要200万元。张某向任某账户转款2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曾游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二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277.832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诉人称,张某在行贿后,把行贿过程详细记录在日记里。

在最后陈述时,曾游海说,“自己从农村出来,当兵转业后,把自己当成了一个商人,本想给公司员工多谋取些福利,但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错误,尊重法律的判决。”(记者 谢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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