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积极稳妥推进“品质棚改”建设 鼓励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2)
亮点2
国有工矿企业
可作为实施主体进行棚改
近年来,国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及优惠政策,有效调动了国有工矿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在遵循我市棚改“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此次“楼十条”规定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可由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进行改造,由市棚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改造审批手续,各区县、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在房屋征收工作等方面进行配合的政策措施。
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工矿企业可作为实施主体进行棚户区改造,将有效缩短棚改周期,加快推进棚改进度,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居住环境。
亮点3
棚改项目改造主体
变更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及开发区
现实中,个别棚改项目因受房地产市场整体环境的影响,出现了一些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问题,甚至影响了群众的正常回迁。因此,个别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改造主体进行必要调整。
对此,“楼十条”明确了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程序和时限。即:对于确需变更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棚改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书面材料,市棚改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主体调整手续的办理。也就是说,对于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变更,将协议和民主程序的审核全部下放到了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部门只进行结果性备案,简化了审批手续。
另外,“楼十条”要求各级部门,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以外,取消棚改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楼建设等环节交纳的各类监管资金和保证金。此项规定,将进一步减轻棚改企业资金压力,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据悉,2015年-2017年我市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约30万套,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此,我市提出棚改工作要“围绕一个中心,加快四个转变,实现三个突破”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棚改项目从市场运作为主向政府投资为主、从单个项目策划向区域整体规划、从实物安置为主向货币化安置为主、从单一安置房建设向侧重公共设施建设的转变,全面实现棚改品质提升、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等工作的突破,积极稳妥地推进“品质棚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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