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积极稳妥推进“品质棚改”建设 鼓励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
通过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棚改安置房与存量商品房的转化通道,是化解房地产库存,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改安置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6月25日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楼十条”),对棚改相关工作再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这是继去年“房九条”“棚八条”之后,我市对棚改项目推出的又一波政策红利。
亮点1
新实施棚改项目
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
2015年7月,西安出台的“棚八条”中对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6月24日,我市公布实施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又出台了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惠民政策。
此次,“楼十条” 明确提出,鼓励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并要求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支持棚改的金融政策,对新实施的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有条件的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对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区县、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刚性要求。
同时规定,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迁人,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予以退还。对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腾出的土地,在满足周边城市功能需求和地块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可用于开发,因此而新增的开发面积不再配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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