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楼十条”去库存 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
“昨日,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境、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加快遗留问题处理、严格用地管控、支持住房消费、活跃二手房市场、促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升住房品质、夯实工作责任共10个方面的内容,30项具体措施。
“楼十条”出台,旨在进一步化解房地产既有和潜在库存,不断优化供给结构,防范项目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1、简化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规范用地规划条件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收到建设单位关于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后,市、区(县)、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及控制性规划指标(含交通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供地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且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在居住、商业、旅游、娱乐四类经营性用途(工业除外)之间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出具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重新核定地价并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后,规划主管部门即可审批实施。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影响、建筑外形并满足公建配套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调整房屋户型,不需重新进行规划审批。
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可由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进行改造,由市棚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改造审批手续。
对于确需变更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棚改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书面材料,市棚改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主体调整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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