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园条例》通过 政府投建公园禁设会所夜总会(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已建成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应因地制宜,通过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公园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出现可能严重影响游客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公园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闭园措施。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依照规定实行收费的除外。除公园管理单位外,公园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并限期迁出。
晚9点至早7点不得在公园内使用高音设备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
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进行,晚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和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限制项目由公园管理单位规定。
公园管理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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