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园条例》通过 政府投建公园禁设会所夜总会
(记者 马磊)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西安市公园条例》。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禁止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晚9点至早7点,不得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器材。
禁止设会所、夜总会 违者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功能配套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禁止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违反本规定者,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园内新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设置的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新设置游乐设施属于船舶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向海事部门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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