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在职残疾职工认定工作已全面展开
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西安市在职残疾职工认定工作已全面展开。
2016年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申报与往年有以下重要变化。
一、征收主体变化。由以往的残联核定残保金应交额、地税部门代收改为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只负责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认定书》。
二、缴纳期变化。以往残保金按年征收,一年核定一次,定期缴纳,每年7-9月份核定申报上年的残保金,现改为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
三、缴费基数的变化。以往是以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现改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四、追缴管理变化。以往对未足额入库的和未申报的单位,由残联通过法律部门强制执行。现改为由地税部门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五、残疾人保障金审核认定变化。以往用人单位每年度采取到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申报,残联服务机构审核后,出据通知书并将数据传输到地税,然后由地税部门进行代扣。
现全部采取自行申报的方法。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地税隶属关系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审核后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作为用人单位计算保障金的相关依据。
六、相关政策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目前,针对今年政策调整变化较大的实际情况,全市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残联理事会对认定工作的要求,严把政策关、完善认定流程,积极推进各项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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