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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咸阳市财政供养人员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2017-01-24 22:07  咸阳日报  字号:T|T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对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全口径工资总额作为参保缴费基数,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津贴、补贴均会计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通知中提出,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项目之和。

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教护龄提高10%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项目之和。

按照通知规定,未达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的退休金之和。

除以上明确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公务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补助等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基数。

另外,在市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代发工资的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工资发放中心代扣代缴。(记者 王婕)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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