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借贷逾期按日息支付违约金? 法院表示,违约金按国家法律规定年利率偿还
本报记者弓旭东
好心借给别人钱,谁料债务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还。无奈之下,出借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至法院。近日,金台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处被告借款人不仅清偿借款30万元及利息,还要按国家法律规定年利率偿还逾期违约金,同时,担保人也要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4年3月,市民李某因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邀请杜某当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次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借期为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日息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担保人杜某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随后通过银行转款给李某30万元。但李某借得钱后,迟迟不能归还。后王某要款无果,最终将李某和杜某诉至金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
金台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原告人王某出具了借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银行账户历史明细等相关证据。该院经过审查发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王某30万元借款及违约金(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被告人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郭瑞表示,本案原告与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约定若未按期还款应按日息支付违约金,因该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仅支持国家法律规定年利率范围内的违约金,超出部分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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