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安市目标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 充电设施4.28万个(2)
居民自有车位充电设施用电接入小区供电系统 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意见》指出,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充(换)电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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