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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开发区这样规定

2018-08-31 13:16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近期,西安市已打响“秦岭保卫战”,正在拆除位于秦岭北麓的违建,秦岭哪些区域是禁止开发区,哪些是限制开发区,您是否知道?

对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得很清楚,记者特意为您做了梳理。

《条例》划定了秦岭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长安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邓顺熙参与过讨论,8月28日,他说,当年,为了这次讨论,他专程去了一趟秦岭,看了两处地产开发区。

“不能把秦岭北麓变成西安的郊区,要遏制过度开发。”邓顺熙说,《条例》的颁布,初衷就在于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不过,对比目前秦岭的现状和政府当时在《条例》中表现的决心,还是有差距的。“这说明实施《条例》还需要个明确的执行细则,明确保护‘红线’指标,清晰生态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记者 任婷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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