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回应犯强奸罪学生被留校查看:立即启动后续调查
浙江大学强奸犯判决书 媒体爆出浙大学生努尔特巴特尔强奸案审判书(3)
据网传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涉嫌性侵的学生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内,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称要报警,后因努某某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案发后,被害人联系努某某称自己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努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努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如果网传判决书属实,该学生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就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同时该学生也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是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作出缓刑的判决,并非不当。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表述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浙江大学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学生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也是分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因此,法院与学校做出上述决定,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付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