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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智能马桶迟迟没安装 数月后商场重新开业卖马桶的却“跑路”了

2021-03-18 09:33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2019年10月,张先生在某大型家居商场购买了一套智能抽水马桶,并与卖家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该合同上加盖有某大型家居商场售后服务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商场统一收银台支付货款2149元。马桶依约应于2019年12月7日前送货到家,可过了约定时间仍未见踪影。2020年初因疫情影响,该商场歇业,直至2020年3月上旬才重新开业,张先生前去询问才发现,出售马桶的商户早已关门停业,人去房空。张先生认为某大型家居商场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对商户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对消费者负有相应责任,遂诉至西安市未央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被告表示,其并非不愿意安装,是因为商户“跑路”,其也联系不到,认可违约属实,愿意向原告退还货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实物礼品。

实践中,商户通过租赁商铺或柜台的形式对外销售产品是较常见的经营形式,如果商户撤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也给维权带来一定障碍。

法官在此提醒,商场应当加强管理,从严审核商户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信用资质好、规模大的商家,同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品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及违约责任和商家将承诺的事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后再签字付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及时索要发票或票据,留存好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以便发生纠纷依法及时维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记者 宁军 通讯员 付蕾 赵媛坤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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