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逞强打群架致人轻伤 家长批评孩子“你踢了一脚爸妈损失三千元”
对于未成年人,一旦侵权造成他人损失,除了受到应有的教育和惩处之外,其造成的损失父母亲还得承担该后果。近日,阎良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伤害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凯(化名)与赵京(化名)等6人在阎良某购物中心玩耍时适遇李龙(化名)等人,赵京对李龙因之前的一些琐事心生不满,遂与孙凯等人商议哄骗李龙到地下车库。李龙与孙凯等人到达地下车库后,赵京趁李龙不备打倒了李龙,随即孙凯等人对李龙拳打脚踢,造成了李龙胸骨骨折,面部挫伤等,后经鉴定,李龙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出警,经核查,除孙凯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外,赵京等其他人员均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面对孙凯、赵京等人对李龙造成的伤害及损失,阎良法院受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很快都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全部案款。
正如一家长交款时很有感受的说:“事发后,我在家里把孩子狠狠的批评了一顿,踢了别人一脚,让爸妈损失了三千元,这是个教训,也是我管教孩子不严应受的惩罚”。
李龙的家长在开始知道孩子被打后非常气愤,当见到对方的各位家长后,大家在相互的诉说和法官的释法中,很快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管好自己的孩子,是每个父母亲应尽的义务。
记者 宁军 通讯员 阮建锋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