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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有事请假被沣东新城一公司开除 申请仲裁发现公司已注销

2021-06-01 09:42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请假一天就被用人单位开除,梁先生心里很憋屈。

今年50岁的梁先生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货运信息部从事货物装卸工作,至今已工作5年多时间,但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26日,因家中有事,我向经理王某打电话请假,但对方不予批准,第二天我再来单位时,他就以我不服从管理为由,让我离开单位。”梁先生说,他在单位工作5年时间,没有正式合同和五险一金,周末常常无法休息,如今因请假一天被开除,他心里不是滋味。

今年4月30日,梁先生向辖区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就货运信息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方面请求仲裁,希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5月17日劳动仲裁开庭时,看到对方律师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梁先生才得知原单位已于5月14日注销了个体工商户登记。

“目前仲裁结果还没出来,但我怀疑注销登记是他们有意为之。”梁先生说,他想知道,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是不是意味着他再无人可告,接下来他又该如何维权。

5月19日,记者联系到梁先生此前工作单位的负责人王先生,王先生称,并非为一天请假的事就让梁先生离开,而是因为对方一直不服从管理,当天工作时请假未获批准就离开,多次警告未果后才决定让他离开。而注销个体工商户是因为有其他安排,并非是针对梁先生。“我这边干活很自由,也从没拖欠过任何人的工资,他现在就是胡闹。”王先生说。

对此,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认为,梁先生与个体工商户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梁先生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要求个体工商户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加班费、进行社保补缴等。鉴于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仍由其经营者承担,故可列经营者为被告。在被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时,仲裁委应告知补正,追加经营者为被申请人。

记者 于震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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