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三原-西安班车上盗窃千余美元和香烟 获刑7个月缓刑1年
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三原县汽车站内一三原-西安班车上,盗窃被害人屈某放在行李架上的包内1296美元和磨砂猴香烟一条,被告人秦某某将1296美元在市场上兑换8000元人民币已挥霍。经中国人民银行三原支行证明,案发当日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格为6.536元,1296美元兑换人民币价值为8470.656元,经咸阳审烟草公司三原分公司证明:被盗磨砂猴香烟建议零售价为110元/条。秦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580.65元。另查明,2011年,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自动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人民币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8580.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以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主动退赃人民币8100元,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秦某某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秦某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宁军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