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400余发子弹放在厂房后遗忘 转让厂房时被人发现报警
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曾于1996年合法持有枪支。其将二十多年前私藏的400余发子弹放置于其父亲购买的厂房内。2018年5月其父亲将该厂房转让给梁某。2019年9月9日,梁某在收拾厂房时发现赵某某私藏在房间抽屉内的子弹,随后报警。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疑似运动步枪弹166发;疑似运动长子弹200发;疑似12号猎枪弹20发;疑似16号猎枪弹20发;疑似“蓝色”猎枪弹2发;钢珠枪弹4发;底火若干;持枪证一本。三原县公安局对以上所查获的疑似子弹全部送检,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子弹均属司法界定之弹药。另查明,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7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司法界定之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将多年前私存的弹药因遗忘而留存于已经卖与他人的房内,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适合社区矫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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