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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数据人才给予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支持

2022-09-29 22:34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大数据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后称《条例》)。《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技术攻关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

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实施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获得授权的数据;

(二)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公开的数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

(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加强大数据在教育和医疗养老中的应用

《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发展应用,推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跨层级、跨地区在线共享,培育互动教学、个性定制、智慧课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医疗,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在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辅助决策、智能化医学设备、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方面的应用,加快开展网上预约、咨询、挂号、分诊、问诊、结算以及药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网络医疗服务,建设和推动互联网医院平台向基层延伸,加快数字医联体建设,推广远程医疗,开展区域一体化信息联通、共享服务,拓展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空间和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推动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促进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满足个人和家庭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孙雯雯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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