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咸阳市展开全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
本网讯 6月16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咸阳市人民政府的《通告》精神,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旨在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养犬,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加强我市城区范围内养犬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养犬行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
养犬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园、运动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
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学校教学区、食堂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食堂区等地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绝对禁止养犬。(记者 沈广睿)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