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首部实体性法规《湿地保护条例》7月1日实施
(记者彭一鹏)20日上午,记者从市人大获悉,经过两年多的筹备,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从即日起,《条例》前期宣传部署工作也全面展开。
作为我市重要的自然资源,湿地在我市总面积达到8.12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26.3%,居全省之首。可即便如此,我市也面临着围湿造田、滩涂开垦、过度利用等威胁,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2015年,我市人大获得地方立法权,随后将湿地保护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立法对象。这不仅是我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需要,更是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直接体现。
据了解,《条例》包括总则、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负责共五章三十七条,重点对湿地管理体制、保护规划编制、等级划分、占用审批、检测评价、执法检查、禁止行为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对开垦、烧荒,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倾倒垃圾、修建建筑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促进《条例》的落实,在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将通过媒体开始广泛宣传,并将湿地所在区域及学校所谓宣传重点。各县(市、区)也将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建立湿地保护名录,设立保护标志。同时,法律监督部门也将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欢迎广大群众积参与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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