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西安一涉恶组织主犯被判15年
涉恶案件
2017年3月21日2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斌、郝某洋、闵某某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某公寓将受害人张某某强奸。随后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斌和郝某洋威胁下,受害人张某某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涂某的店里从事卖淫。
2017年3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斌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受害人刘某某从礼泉县骗至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某公寓,当晚和受害人喝过酒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斌将受害人刘某某强奸。
2017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斌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受害人芦某骗至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某公寓强奸后,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斌、郝某洋和郝某想等人的威胁下,受害人芦某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附近涂某的店里从事卖淫。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该团伙涉嫌强奸罪和组织卖淫罪,王某某、张某斌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属轮奸罪;控制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件分析
王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初,纠集被告人张某斌、闵某某、郝某洋和郝某想将受害人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将受害人骗至西安市鱼化寨某公寓,当其见面后,则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并拍摄裸照,以照片威胁受害人,如果不听话就把照片发到网上和朋友圈,强迫受害人去卖淫。
以王某某为首,张某斌、闵某某、郝某洋和郝某想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强奸并拍摄裸照要挟的方法,多次强奸和强迫受害人去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和组织卖淫罪,依据法院判决,五人所犯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涉嫌强奸、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斌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8年12月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罪嫌疑人郝某洋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罪嫌疑人郝某想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
2019年4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强奸、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斌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定为涉恶组织;2019年4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上诉维持原判。(高新融媒记者 许丹)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