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用法治手段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1月30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大获悉,《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严格遵循了《立法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旨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界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明确: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此外还在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范围。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总责,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在主要道路等地设立检疫检查站(点),追加财政预算,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防治。
同时,《条例》还强化了法律责任。鉴于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处罚标准偏低,与目前社会经济和林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新出现的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重大或严重影响的行为,没有处罚依据,为震慑违法行为,条例参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借鉴外省立法实践,结合陕西省实际,增设了行政处罚,修改调整了处罚标准,增加了法律适用和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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