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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用人单位用工注意事项

2011-08-31 16:29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一、关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关于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属于养老保险范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医疗保险范畴。社会保险费以工资为缴费基数,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高于社平工资60%低于300%的按实际工资缴纳。其中养老保险参照陕西省社平工资,2011年为2859元;其他四种保险参照西安市社平工资,2011年为3156元。高陵县社会保险办理指南如下表:

保险种类

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

缴费基数(社平工资60%)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高陵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高陵县城南新街(高陵四中对面)

咨询电话:86913253

1715

单位:20%

个人:8%

失业保险

高陵县就业服务局

高陵县城南新街106号

咨询电话:86912372

1894

单位:2%

个人:1%

医疗保险

高陵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县城南环西路33号(县财政局隔壁)

医疗、生育保险咨询电话:86910302

工伤保险咨询电话:86910520

1799

单位:7% 个人:2%

大额医疗补助

单位:6元,个人:2元

生育保险

1799

单位:0.5%

工伤保险

1894

单位:

一类(餐饮服务业):0.5%

二类(制造业):1%

三类(高危行业):2%

注:缴费基数是每年调整的动态数据,以上保险缴费基数是2011年数据,仅供参考。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最终解释权归各经办机构。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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