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市级统筹顺利过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更好服务于每一位参保职工,按照上级部门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统一安排,临潼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市级统筹,并按要求已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区级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解市级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原则,即“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1、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⑴、已参保用人单位继续按原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在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实行市级统筹后,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⑵、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⑶、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⑴、参保职工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和挂账结算制度。参保职工可在全市统一确定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
⑵、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从个人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药品费用,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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