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西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文明办,市级机关工委文明办,市房管局物业办:
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健康发展,根据2013年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本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
2、2007年度命名,今年届满需重新确认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
3、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
4、2009年命名,今年届满需重新确认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
二、推荐条件
1、推荐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符合《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保证质量。
2、推荐必须遵循逐级晋升原则。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两年以上的省级文明单位(机关、校园、社区、村镇)中择优推荐;省级文明单位(机关、校园、社区、村镇)从命名两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机关、校园、社区、村镇)中择优推荐;市级文明单位(机关、校园、社区、小区、村镇)从区县(开发区、市级机关工委)命名表彰两年以上的文明单位(机关、校园、社区、小区、村镇)中择优推荐。个别特别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不受年限限制破格推荐。
3、获得国家部门、行业先进称号的单位以及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可优先推荐。
三、推荐办法
1、向市文明委推荐新命名省、市级文明单位等先进集体,要在单位主动申报,区县(开发区、机关工委)文明办认真考核检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区县(开发区、机关工委)文明委研究同意。
2、2007年度命名、今年届满需重新确认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区县(开发区、市级机关工委)文明委可按50%比例推荐复查确认,其余单位可择优推荐其参加重新申报创建(占用当年指标)。2006年及以前年度命名、届满未获确认的省级文明单位(机关、校园、社区、村镇),由单位申报、区县(开发区、机关工委)文明办考核推荐,市文明委审核后按市级文明单位(机关、校园、社区、村镇)予以确认。
3、对2009年度命名,今年到届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等,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市级机关工委)文明办进行复查,经区县(开发区、市级机关工委)文明委审核同意,以80%的比例择优推荐,市文明委检查考核后予以确认。
四、推荐要求
1、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好中选优,切实把那些工作影响广泛、成绩突出,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集体推荐上来。要按照下达指标从严把关,尽可能不突破指标限制。
2、加强指导,推动工作。区县(开发区、市级机关工委)文明办要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积极扩大创建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尽力消除创建工作的空白领域,不断培育新的先进典型。
3、履行责任,发挥作用。所有文明单位要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市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要求,认真开展创建活动,落实创建任务,切实履行好文明单位的社会责任,在全市五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今年特别要抓好文明单位一堂、一队、一牌、一桌、一传播“五个一”建设,建立道德讲堂、志愿服务队、遵德守礼宣传牌、文明餐桌和网络文明传播志愿小队,并开展相应地活动。凡是未落实“五个一”的单位,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4、总结经验,提高水平。要以推荐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各单位创建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发展。要不断创新内容、创新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的水平。要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表彰推介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先进典型的影响力。
5、动态管理,确保质量。要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对出现问题、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明单位,要给予警告,或向命名机关提出撤销建议;对已被撤销的各级文明单位,要督促其摘除门前悬挂的牌匾。
6、推荐省、市级文明单位要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报告、创建规划、工作汇报、申报表(各一式叁份),于7月20日前报市文明办。
附件:
2、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表;
3、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推荐名额分配表。
西安市文明办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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