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文明村镇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2013年(含2013年)以前省委、省政府表彰命名的省级文明村镇以及2014年复查确认保留荣誉称号的省级文明村镇,注册进入了陕西省文明创建常态化管理系统,创建全国文明村镇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中央文明办2012年颁布的《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评选标准的省级文明村镇(不含县城)。
二、推荐条件
1.全国文明村镇,按照中央文明办2012年颁布的《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参照今年7月新修订的《陕西省省级文明村镇测评体系》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推荐。
2.2012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村镇: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和违法;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4)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政策以及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三、评选程序
1、各市文明委推荐。按省文明办下达的推荐名额,各市(区)文明委依据《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择优从规定范围的省级文明村镇中推荐。各市(区)文明委按照省文明办下达的《全国文明村镇推荐名额分配方案》(附后),村和镇的比例由各市文明委视情况自定,但村的数量要多于镇的数量,正式推荐前,须按照“一票否决”的条件,征得市级纪检、公安、安监、食药监、环保、信访、卫计、林业等部门同意。12月5日前,通过网络将推荐材料报省文明办。
2、省文明委检查测评。12月8日开始,省文明委组织检查测评组到各市(区)实地检查。主要检查组织领导、创建活动、村容村貌、文化建设、社会风尚五个方面内容。
3、在省级媒体公示。省文明委将候选对象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
4、推荐上报。公示结束后,经省文明委审定,按中央文明办规定时间报中央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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