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状告长安通卡丢了不能挂失案昨日开庭 围绕3大焦点争论(2)
争论2 是否侵犯自由选择权
■原告:只有不记名卡 没有其他选择
在庭审现场,韩朝泽对长安通卡现行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政策提出三点质疑。
质疑一:一卡通公司侵犯了他的自由选择权。该公司只发售不记名长安通卡,“一卡独霸天下”,而没有发行实名制卡供他选择,现在这种发行方式,侵犯了他的自由选择权。
质疑二:一卡通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违反了公平交易权。该公司应该给他进行补卡或在终结关系的时候退还余额,一卡通公司“店大欺客”,不挂失更不返还卡内余额。
质疑三:一卡通公司不给办理挂失的规定,是霸王条款。该公司以不予挂失的内部规定对抗消费者,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系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被告:已广泛告知不记名 未形成消费关系
被告代理人说,不记名卡自2009年发行以来至今已累计发行600余万张,并在其官方网站、各销售网点以及各代售点,包括卡上都明确标注了卡不记名,被告已经履行了广泛告知义务,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自主选择权”和“自由选择权”。被告发行不记名卡,仅提供预付支付平台,本身并不与持卡人形成消费关系,所以,被告并非是与原告进行公平交易的生产经营者主体,也不存在违反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持卡人充值消费,发生交易的对象是公交、地铁、早餐等,在公交车上刷卡,持卡人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持卡人在早餐刷卡处刷卡,持卡人与早餐企业形成消费关系。在持卡人的所有刷卡消费过程中,被告本身与持卡人并不形成消费关系。假设该卡真的丢失了,现在谁在使用,使用人才是一方的受益人,被告未曾使用,自然就不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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